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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壽險業也將與國際接軌實施IFAS 4,屆時台灣壽險業負債準備提存不足的問題將浮現。過去曾有信評機構保守估計,全體壽險業負債準備不足高達兆元以上,粗估至少須再增資9,000億元,相當於過去十年產業增資總和的三倍。金管會於日前又重申,依據IFRS4所編製的40號公報第一階段, 2011年將如期實施,不過證期局官員強調,第一階段只是揭露負債面,影響有限(?)。
IFRS 4 Phase I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合約定義、禁止提列巨災平穩準備、負債適足性測試及保險合約風險揭露等。
基本上具有顯著保險風險之保單始可分類為保險合約並認列保費收入,故過去部份保險商品因未具顯著保險風險於明年1月1日後保險公司將無法認列為保費收入。以目前市場上既有的商品種類來看大部份可能可歸類於保險合約,少部份變額年金商品可能有部份無法歸類於保險合約。若以民國98年為例,壽險業之變額年金保費收入約為1,177億佔整體保費收入約7%,且其中尚有部份含保證成份將可依保險合約處理,故預期對營業收入之影響將更為降低。
40號公報(即IFRS 4 Phase I)啟用後原提列與巨災及平穩準備有關之特別準備將不再增加,並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應予提列之特別準備金數新增特別盈餘公積予以限制盈餘分配。故若以2008為例,壽險業及產險業將因此分別增加淨利約136億及66億,惟相同金額之盈餘將被限制盈餘分配。(基本上算是比較虛的獲利,隨時會回吐)
IFRS 4 Phase I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LAT),經初步評估產險業原則上現行準備金提存多已符合測試結果;而壽險業應於年底前完成測試,若有不足將應一次增提「負債適足準備」。(2011年一次性提列)
因應40號公報之施行,主管機關亦同時修訂「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該編製準則中重新規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主係改變營業收入及成本之組成要素,不影響營業結果,但因表達方式改變將使營業收入及成本總金額為之變化。以2009年之損益表為例,若依新修訂編製準則規範予以重編損益表,則壽險業及產險業之營業收入分別為27,620億及853億,較原統計金額下降約21%及58%。
此外,IFRS 4 Phase I亦要求對各項保險合約風險做質化及量化的揭露,整合公司內部不同單位(如風險管理、精算及財務會計等單位)之資訊,若參考PwC於2005年首次適用 IFRS 4 Phase I時進行之統計,當時亞太地區適用IFRS 4 Phase I之保險公司其財務報表平均頁次增加31%~50%。
IFRS 4 Phase II主要目的係針對所有保險契約建立同一套衡量保險負債之評價模型。模型中所有的假設均採用當期估計(current estimate),並加入保單之預期利潤與風險調整。在保單銷售之初即以整張保單未來現金流出與現金流入之淨精算現值作為首日利潤並在未來逐期認定,餘額即為剩餘邊際(residual margin);若為負值即應立即認列首日損失(Day 1 loss)。
過去保險負債之衡量係以保單售出當時之法定責任準備預定利率作為折現率予以計算,Phase II除了保單現金流量與資產相連結之保單外,並不會使用對應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而是在每期重新以當時之市場無風險利率加計流動性調整對當時所估計之未來現金流量與風險調整項進行折現。因此任何財務或其他變數之估計變動將及時反映於當期之損益表,亦使得損益之變動幅度隨之增加。
此外未來在損益表表達上,除一年期以內之短期保險外,損益表上將不再出現保費收入與保險賠款等科目,取而代之的是每期保單利潤之認列。
整體而言,Phase II將使保險負債更能反映市場變化,但與現行台灣保險業之準備金計算方式仍有相當之差異,故保險業及公司當局宜妥善評估Phase II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IFRS 4 Phase I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合約定義、禁止提列巨災平穩準備、負債適足性測試及保險合約風險揭露等。
基本上具有顯著保險風險之保單始可分類為保險合約並認列保費收入,故過去部份保險商品因未具顯著保險風險於明年1月1日後保險公司將無法認列為保費收入。以目前市場上既有的商品種類來看大部份可能可歸類於保險合約,少部份變額年金商品可能有部份無法歸類於保險合約。若以民國98年為例,壽險業之變額年金保費收入約為1,177億佔整體保費收入約7%,且其中尚有部份含保證成份將可依保險合約處理,故預期對營業收入之影響將更為降低。
40號公報(即IFRS 4 Phase I)啟用後原提列與巨災及平穩準備有關之特別準備將不再增加,並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應予提列之特別準備金數新增特別盈餘公積予以限制盈餘分配。故若以2008為例,壽險業及產險業將因此分別增加淨利約136億及66億,惟相同金額之盈餘將被限制盈餘分配。(基本上算是比較虛的獲利,隨時會回吐)
IFRS 4 Phase I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LAT),經初步評估產險業原則上現行準備金提存多已符合測試結果;而壽險業應於年底前完成測試,若有不足將應一次增提「負債適足準備」。(2011年一次性提列)
因應40號公報之施行,主管機關亦同時修訂「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在該編製準則中重新規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主係改變營業收入及成本之組成要素,不影響營業結果,但因表達方式改變將使營業收入及成本總金額為之變化。以2009年之損益表為例,若依新修訂編製準則規範予以重編損益表,則壽險業及產險業之營業收入分別為27,620億及853億,較原統計金額下降約21%及58%。
此外,IFRS 4 Phase I亦要求對各項保險合約風險做質化及量化的揭露,整合公司內部不同單位(如風險管理、精算及財務會計等單位)之資訊,若參考PwC於2005年首次適用 IFRS 4 Phase I時進行之統計,當時亞太地區適用IFRS 4 Phase I之保險公司其財務報表平均頁次增加31%~50%。
IFRS 4 Phase II主要目的係針對所有保險契約建立同一套衡量保險負債之評價模型。模型中所有的假設均採用當期估計(current estimate),並加入保單之預期利潤與風險調整。在保單銷售之初即以整張保單未來現金流出與現金流入之淨精算現值作為首日利潤並在未來逐期認定,餘額即為剩餘邊際(residual margin);若為負值即應立即認列首日損失(Day 1 loss)。
過去保險負債之衡量係以保單售出當時之法定責任準備預定利率作為折現率予以計算,Phase II除了保單現金流量與資產相連結之保單外,並不會使用對應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而是在每期重新以當時之市場無風險利率加計流動性調整對當時所估計之未來現金流量與風險調整項進行折現。因此任何財務或其他變數之估計變動將及時反映於當期之損益表,亦使得損益之變動幅度隨之增加。
此外未來在損益表表達上,除一年期以內之短期保險外,損益表上將不再出現保費收入與保險賠款等科目,取而代之的是每期保單利潤之認列。
整體而言,Phase II將使保險負債更能反映市場變化,但與現行台灣保險業之準備金計算方式仍有相當之差異,故保險業及公司當局宜妥善評估Phase II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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