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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獎勵容積條例:
一、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就原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核給之容積獎勵項目,提出高於法定評定基準者,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並依原核給獎勵容積計算方式為依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住宅區提供周邊社區公共使用之廣場、綠地達一定規模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
實施者應提供實際分回房地 20%以上做為合適規模住宅單元(室內坪為18-30 坪),其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提供公營住宅,作為本府市有公營住宅使用(房地需捐贈移轉予市府),達一定規模並經本府同意者,除捐贈部分視為公益設施不計入容積外,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或服務設施,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三、環境貢獻度原則(第八條 )
建築基地與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者,並能提出具體生態設計與節能減碳措施,達到節能減碳具體效果;及具體改善都市微氣候,達到都市降溫效果,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加強都市防災機能達一定貢獻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延續社區活動,具體增益都市活動之多樣性與城市風貌維護,或於住宅區之低層部規劃提供周邊社區供公共活動使用之公益設施,並須提出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四、既有容積保障原則
四、五樓參與都市更新單元獎勵,且其位於法定容積300%以下地區:位於法定容積 225%以下者,五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位於法定容積超過 225%至300%,五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五、迫切更新協助原則
本府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因環境因素,難以推動都市更新之基地,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更新單元經本府公告或列管之整建住宅、平價住宅及紅單高危險建築,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災損建物倘為單一所有權人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單元包含本府公告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汙染建築物,得額外給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六、區塊完整性考量
第十條 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第十一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七、策略開發
經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者,可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至「法定容積2倍」或「法定容積0.5倍加上現況容積」。實施者須提出具創意的開發構想,申請「整體規劃設計」、「綠建築」及「更新規模」等獎勵項目,且更新後集中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之50%以上。所增加獎勵容積的收益,可部分回饋當地做為都市更新基金,其回饋比例最高為40%,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業務。
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及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給予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但經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申請獲准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第十四條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指定,其區位條件包括:
1. 鐵路及捷運場站400公尺範圍內。
2. 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3.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是50%、實際上扣除公共設施,通常實施者或建商可以拿到35%;他指出,上述的計畫,都是台北市府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改變土地分區利用,衝高容積獎勵的發放,「以台北好好看系列為例,獎勵容積可達2倍之多。」
一、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就原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核給之容積獎勵項目,提出高於法定評定基準者,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並依原核給獎勵容積計算方式為依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住宅區提供周邊社區公共使用之廣場、綠地達一定規模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
實施者應提供實際分回房地 20%以上做為合適規模住宅單元(室內坪為18-30 坪),其獎勵額度為法定容積百分之五。提供公營住宅,作為本府市有公營住宅使用(房地需捐贈移轉予市府),達一定規模並經本府同意者,除捐贈部分視為公益設施不計入容積外,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提供高齡者住宅服務與居家照顧空間或服務設施,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三、環境貢獻度原則(第八條 )
建築基地與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者,並能提出具體生態設計與節能減碳措施,達到節能減碳具體效果;及具體改善都市微氣候,達到都市降溫效果,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加強都市防災機能達一定貢獻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延續社區活動,具體增益都市活動之多樣性與城市風貌維護,或於住宅區之低層部規劃提供周邊社區供公共活動使用之公益設施,並須提出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四、既有容積保障原則
四、五樓參與都市更新單元獎勵,且其位於法定容積300%以下地區:位於法定容積 225%以下者,五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位於法定容積超過 225%至300%,五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四層樓建物基地面積部份,其獎勵額度以建築基地部分之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五、迫切更新協助原則
本府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因環境因素,難以推動都市更新之基地,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更新單元經本府公告或列管之整建住宅、平價住宅及紅單高危險建築,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災損建物倘為單一所有權人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單元包含本府公告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汙染建築物,得額外給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十為限。
六、區塊完整性考量
第十條 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第十一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七、策略開發
經符合各級主管機關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者,可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至「法定容積2倍」或「法定容積0.5倍加上現況容積」。實施者須提出具創意的開發構想,申請「整體規劃設計」、「綠建築」及「更新規模」等獎勵項目,且更新後集中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之50%以上。所增加獎勵容積的收益,可部分回饋當地做為都市更新基金,其回饋比例最高為40%,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業務。
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及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給予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但經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申請獲准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第十四條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指定,其區位條件包括:
1. 鐵路及捷運場站400公尺範圍內。
2. 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3. 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上限是50%、實際上扣除公共設施,通常實施者或建商可以拿到35%;他指出,上述的計畫,都是台北市府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改變土地分區利用,衝高容積獎勵的發放,「以台北好好看系列為例,獎勵容積可達2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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