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八月都更、拆王家」,在許多人眼中,是台北市長郝龍彬「責無旁貸」的都更指標作為;然而,在另一群人眼中,則是馬政府違憲、違反兩公約的犯罪行為。究竟,政府會不會動用都更條例第36條,強制驅離備受爭議的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王家10口又究竟會不會「被安心上路」,則是許多市民、專家學者的觀影重點。士林王家的個案凸顯出建商推動都市更新時,缺乏溝通與尊重的缺陷。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表示,將做出以下三點會議結論,呈報台北市政府研議:
(一) 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二) 此宗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之現況,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實施者,確保當地住戶交通與消防安全。
(三) 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

士林區都更案「文林苑」,建商在98年間取得建照,卻因釘子戶問題,導致30多戶原住戶僅能一直租屋暫居,雙方協商過10餘次始終沒有共識。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北市府2012/3/28針對未搬遷2戶進行拆除,上午王家和支持民眾被請出後,由搬家公司入屋打包物品,怪手開始動手拆除王家的房子。王清泉說,王家被市府強制拆除,算是都市更新下的第1個犧牲品,也希望藉由這樣的犧牲,可廢除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和第25之1條。「因為做都更,好幾代的鄰里感情也沒了,」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搖搖頭表示,因都更出現很多老鄰居反目的情況。「大家都忘了,都更的目的原本是要凝聚社區意識。

爭議:
文林苑案即便沒有王家,仍符合最小都市更新單元面積標準,因此希望樂揚建設透過設計變更方式,直接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之外。王家目前2棟建物,一棟才在幾年前完成翻修,另一棟也完工不到20年,並非老舊窳陋建築,如果這樣都得被更新,所謂「公益性」的標準究竟在哪裡。

樂揚建設負責人段幼龍,曾在95年6月都更案還沒開始實施前,親自拜訪王家洽詢參與都更意願,當時王家直接表明沒有參加意願,卻在96年2月9日時,接獲「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公聽會」通知書,要求他們出席公聽會,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換言之,士林文林苑都 更案在王家沒有同意,更沒有參與的情況下,已走過2次公聽會階段,之後才通知王家,對權利變換結果表示意見。

王家認為樂揚建設在「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計畫」2階段公聽會時,一直到最後的權利變換階段才通知王家。都更條例也沒有強制規定,權益相關人一定得收到通知因此程序上並無瑕疵。都更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採 「多數決」精神,且文林苑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規定,就算王家不同意,對於計畫案也不會有影響,有無出席公聽會自然也不應是重點。


樂揚建設作法-拖字訣:

樂揚建設在協調會中表示自己只是「小小的實施者」,受眾多住戶之託進行都更規劃,無權變更設計,亦不能違反法令擅自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之外。台北市政府都更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建商可要求不同意者遷移,由政府代拆。 」因此,樂揚建設仍有選擇變更設計或是強拆的權利。

幾乎所有都更案都會在審理過程中歷經數次設計變更,因此樂揚並非沒有設計變更權利;「關鍵點在於,文林苑這案子預售屋早就都賣光了,現在要他們更改設計,不只容積減少會影響獲利,已經購買預售屋的買主也會跳腳,這才是重點。」

文林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98年6月核定後,樂揚建設便開始販售預售屋,當時樂揚建設非但沒有告知她們這是一宗都更案,甚至也沒透露還沒有與所有住戶談妥,讓她覺得非常後悔。樂揚建設沒有和王家達成共識,就早已和預售屋買主完成交易,如今卻讓買方空等,同樣無理。「當初簽約的時候,合約上說如果無法 交屋,就應該賠我們頭期款一倍的價錢,現在出問題了,不但要我們主動去問才說明,甚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指王家)身上,而且突然說只願意賠我們20%違約 金。

樂揚建設是受更新範圍內95%地主委託進行都更,如要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之外,就得進行大規模設計變更;「身為實施者,我們沒有權利進行大變更,那需要或得地主同意才行」。如果要獲得原地主同意,樂揚建設身為實施者勢必得主動召開協調會徵詢地主同意,但樂揚建設卻表示「不會主動去做,那也不是要實施者去做」。

北市都更處代表江中信表示,樂揚建如循都更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在取得38戶已同意住戶一定比例同意下,變更更新範圍與設計方案,才有可能將王家剔除在更新範圍外。樂揚若願意重跑計畫,用半年時間完成變更,現在文林苑恐怕早已開工。

不只不願搬的王家強調受不當都更之害,已同意更新案,現在正在外租屋的原住戶也認為,都更案一延再延,自己早早就同意,卻得忍受在外租屋的種種不便,自己才是真正受害者。另外,承購預售屋的買方則說,樂揚建設沒向買方說清楚建案狀況,導致購屋者苦等新家,自己也是最大受害者。




爭議:
文林苑並非一個完整更新街廓的都更案,其在狹窄巷弄中興建15樓層高房。
根據〈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規定,救助5層以下建築物時,至少應有3.5公尺以上淨寬之道路,讓消防車可抵達救災現場。至於救助6層以上建築物的規範 則更為嚴苛;依規定,至少應有4公尺以上淨寬之道路,讓消防車可抵達救災現場,且現場應至少有8 X 20公尺的作業空間,雲梯車才能順暢作業。然而,實際走訪文林苑預定地,我們發現,該更新基地緊鄰的兩條道路,後巷寬度不滿2.5公尺。

問題在於,台北市消防局並非沒有推派代表參加文林苑審議過程,但文林苑的都更設計案不但過了,甚至還拿到237.48平方公尺(法定容積6%)之消防容積獎勵。文林苑規劃案在審議過程時,災害搶救科的確有推派代表出席會議,但因為一般都更設計審議過程中,並非每個案件都有現地勘查過程,所以出席會議的同仁才會有所疏漏。通過都更審議,卻不符合消防規範的文林苑,究責的對象,應當是通過文林苑都更案的台北市都更處。



爭議:
為何王家同樣是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們也反對都更,為何仍被納入呢?由於王家依土地分區管制規定,屬於畸零地,如果不加入都更,顯然「損人不利己且違反法令」,而且因為更採「多數決精神」,所以王家必須配合多數人意見。問題在於,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



媒體放話:
樂揚建設副總經理鄒雪娥表示,抗爭戶原建物56.06坪〈無停車位〉,更新後可分得145.75坪外加5個平面車位,遠高於郝市長1坪換1坪更新政策,並表示抗爭戶因質疑本案都更程序,對市府所提出的訴訟,在高等及最高法院皆已敗訴並被駁回。

地號803號住戶,於民國95到96年間,房屋重新裝潢整修花費272萬元,加上拆遷補助、安置補助,總計可分回核定公告的7,400萬元,住戶卻要求賠償2億元,因落差太大,抗爭戶與實施者樂揚建設雙方僵持不下。




爭議:
畸零戶權利價值到底值多少無價、天價、合理價?
王家六代在當地居住時間超過百年,王家人提出二億多元的權利價值王耀德表示,答案很簡單啊,少了王家這二戶,樂揚建設就少了二億元的利潤!「我們的土地有四十九坪,經過容積,能夠蓋三百四十七坪,一坪賣六十萬元,就超過二億元了。」

為了取得二戶王家的同意,樂揚建設提出分房子、停車位、給予拆除補償費等條件,依照市價高達七千多萬元,王家還是不為所動。幾度加碼,喊到九千六百萬元,還是談不攏。「其實王家提出的條件實在太過苛刻,土地、坪數,他們全部都要,還有車位、裝修費、拆除費,加一加超過二億元,不符合我們的利潤,大家才會談不攏。」當95%的住戶同意後,建商溝通的大門隨即關上不願地主漫天喊價,不過面對無價的文化資產、古蹟等,由於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合法民宅的首例,將使得其他台北市內都市更新爭議弱勢住戶更加失去保障,而古蹟旁老舊建築群也面臨建商都更圍剿。




爭議:都市更新係採多數決制度

哲學家德沃金在討論民主制度時指出,多數決並不是在任何場合都適用,多數決也許算是「民主」,但並不總是公平的 ,權利保障必須作為民主社會的底限。台北市政府所謂的多數,不但是由建商畫定的,而且這些多數和王家無關,卻由他們「將你家當成我家」投票決定,不但定奪了王家的財產、也剝奪了他們安身樂命的生活方式。

但是都市土地產權不易整合的難題,多數決機制:符合法令規定的同意比例門檻就可以啟動都市更新的申請,不需要等到全部的人都同意。不僅可以解決產權不易整合的難題,主要可大幅縮短整合地主所需時間,對於少數釘子戶具有強制性,不致影響多數人的更新權益,而且公平的考量土地與建物,以促進房屋建築更新活化改建前的建物再利用,亦是賦予舊建築物再生的可能。

張金鶚表示,都更條例是否涉違憲,須由大法官去認定,但基於都市更新有助於提高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再加上現實上,確有不少不肖建商或黑道份子覬覦都更利益,故意卡住一戶後漫天喊價,如果公權力無法介入,將導致全民皆輸。張金鶚表示,都更條例是否涉違憲,須由大法官去認定,但基於都市更新有助於提高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再加上現實上,確有不少不肖建商或黑道份子覬覦都更利益,故意卡住一戶後漫天喊價,如果公權力無法介入,將導致全民皆輸。

若無多數決的機制,都市更新推動不易,不管少數人因為利益、文化資產、歷史情感...等,不願意拆除老舊建物,會造成整體市容的老化,而且台灣屬於地震帶,理論上RC建物壽命50年即須翻修拆建,如果因為都更缺少此一機制而進度緩慢,台北市又有為數眾多的30-40年老舊公寓,若數十年後造成地震的重大傷亡,並非眾人之福。但多數決方式與權力的保障必須在雙方面作法更為細緻,例如:在都更審議時,請不願參予都更的住戶列席說明原委,如果可以切割都更則與以尊重,若是無法切割則須與以融合建造(歐美有許多新型建物別有洞天),若畸零地無法獨立改建又無法切割都更必須合併考量時,多數決機制勢必介入整合,或者公辦都更使權利變換更透明。

==========================

對建商而言,由於已取得建照並完成預售,因此如果調整基地會有後續的糾紛。當建商取得75%都更事業同意書時,則該案已成定局,並且可以對外銷售,由於當土地價格節節攀升時,當初設算分配比率已大幅增值,使建商利潤遠超過當時預期,因此建商有可能會取得同意書後不積極協調,其多付出的成本視為養地成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rsham63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