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近期業者以土地容積移轉方式炒房,藉由買賣道路用地、古蹟名義炒作,導致容積移轉價格攀升,也助長房價向上,形成居住正義漏洞。部分業者先低價購買冷門古蹟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後,取得可移轉容積,再將容積移轉到熱門地段使用,拉抬交易價格。雖然容積移轉不是實際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買賣,但仍屬「權利」交易,必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為抑止這類手法,台北國稅局日前啟動選案查核,查獲A君於2005年與某祭祀公業B君,簽訂祭祀公業的「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並以2.1億元取得該土地容積權益;A君2008年將該土地容積以2.4億餘元出售給甲建設公司,經國稅局查核計算後,A君短漏報20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300多萬元,補稅加罰1,400萬餘元。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民眾若依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視同「權利移轉」,必須課徵所得稅。除了土地所有權人可免繳納所得稅,其餘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若有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仲介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中間商買進容積時,大都不會過戶,僅私底下簽合約而已。例如在台北市要進行容積移轉,地主須持有該土地5年以上,所以中間商向地主購買時,通常是由地主送出容積;或等建商要推案、收購容積時再丟出,所以名義上,土地多半還是在地主手上。但為管制容積亂象,內政部營建署擬修正容積移轉相關辦法,建商想買容積,必須向政府購買,容積將由政府「獨賣」,每坪容積售價另行訂定方法。
建管單位若想查,可請建商提供容積移入的原始買賣契約,就可查到土地開發業者等中間人,賺取多少價差,所以中間商還是如實報稅,較符合賦稅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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