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改算後墊高前次移轉現值,再移轉應稅土地,造成短繳土地增值稅之案例,參與分割之數筆共有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予以重新改算,而得以墊高前次移轉現值,達到短繳土地增值稅之目的。惟經地政機關分割改算後之地價,並非稅捐稽徵機關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該處依規定仍應依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利用共有物分割來規避土地增值稅。有人利用農地移轉予自然人及依法應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來逃漏土地增值稅。首先將土地移轉極少部份(如百分之一)給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人,形成共有關係,然後將應稅土地與負稅地(很多為跨縣市案件)辦理共有物分割,分割後想要取得該應稅土地之分得他要的土地,這時他已成功的避掉土地增值稅,而達到過戶的目的。例如甲有A應課稅價值100萬元,B免稅農地價值200萬元,C免稅公設保留地價值300萬元,首先甲將A移轉百分之一,B移轉二分之一,C移轉三分之一給乙,因為B、C皆為免地稅,故甲只繳納少許土地增值稅,就形成與乙共有關係,然後甲、乙二人辦理第一次共有物分割,因為共有物分割價值相差價值在一平方公尺以下免向稅捐單位申報,分割後甲、乙持有A地各二分之一,B地全部為甲所有,C地甲、乙各二分之一。這時甲、乙二人再辦理一次共有物分割,乙取得A地全部,C地三分之一,甲取得C地三分之二。這時甲乙巧妙的利用共有關係,只繳些微的土地增價稅,而達到將土地移轉予乙的目的。

  
由於不肖之人以創設共有關係,用分割逃漏增值時的案件愈來愈多,財政部已函令各稽徵機關,如果發現創設共割案件,一律以實質課稅為原則,以共有物分割前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以杜絕逃漏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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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質上不是逃稅,只是將稅款延期至下次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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