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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姜智逸  律師

什麼是假扣押?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假扣押更多知識在此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由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假扣押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如果在訴訟之前就聲請假扣押,應該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是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話,就必須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假扣押的聲請

假扣押聲請狀內容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如果您要假扣押的標的是房地產,還必須附帶提出買賣契約影印本、公告現值、房屋稅證明等文件資料,讓法院可以核定擔保金額。聲請假扣押時,您必須向法院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假扣押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1000元。

收受假扣押裁定後續動作

當法院准予假扣押聲請後,會將假扣押裁定送達聲請人,最常見的記載是要債權人供擔保後始得為假扣押執行,此時聲請人要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擔保金額後,才能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執行

收受假扣押裁定,並在規定期間內繳交擔保金以後,還必須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才能夠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請注意,這是有期限的,債權人在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

聲請假扣押執行必須要繳交執行費,金額是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八,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就免繳執行費。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執行聲請。

 
限期起訴

當您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就將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固然是債權人法律上的權利,但是如果事後沒有進行民事訴訟,那麼對債務人來說就是侵害他的財產上權利,為了保障債務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尚未提起民事訴訟前就假扣押債務人財產,當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果債權人遲遲未提起訴訟,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在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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