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房東何時可以依法終止租約,請房客搬離?
A:不定期契約:在不想租的前1個月,以存證信函表明不再續租,要將房子收回自用的名義收回房屋.(土地法100條)

B定期契約:
1.房客違約使用,經房東阻止而仍繼續者(民438)。
2.房客遲付租金,經催告而仍拒繳,金額(經抵扣押金後)已逾2期者(民440、土100條)。
3.房客違法或違約轉租(民443)。
4.房客乘房東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民447)。
5.其他租約明訂房東得終止之事由。例如:簽訂租約時,房東有明定:兒子結婚時將把房子收回自住,而房客又同意.那依法是可以收回房子的!(民153)


如果講不通就到步驟SOP。


步驟1

欠繳租金是租賃糾紛中最常碰到的狀況,不管是什麼原因,建議房東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求房客在限期內繳付積欠的所有房租,最好也一併將終止租約並請求遷讓房屋之預告聲明納入,省卻再發存證信函之不便,以爭取時效。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的寫法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店面,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每月○○元整,須於每月○日前支付,此有租賃契約為證。因台端自○○年○○月○○日起已積欠○個月租金未給付,所欠租金以押金扣抵後,亦已超過二個月應納租金金額,爰依民法第440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後○日內給付所欠之○個月租金共○○元整。如逾期仍未給付,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請求台端清償所欠租金,並以本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請台端搬遷返還上開房屋於本人。為免訟累,希請配合照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建議 (雙掛號)正本寄到房客的戶籍地,副本寄到租屋處。如果存證信函,因為房客去向不明都沒人收件而遭退回,此時應將存證信函內的意思,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收到聲請後,裁定准予公示送達,再將公示送達登報後,就會生送達的效力。
◎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搞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毀損」罪,其實您並不用擔心,因為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先寄存證信函線7日內出面 無論是否在和你聯絡 7天後必請鄰里長會同警察 記得帶相機。
◎最少要於趕人前8天.以信函或口頭(錄音)告知.給對方時間搬家,才能於解約生效日帶警察強行趕人。

小常識============
【問】房東可以用斷水斷電的方式,讓房客知難而退嗎?
【答】若是水電費原本就約定由房客自行繳納,則房客因未繳費用遭水電公司停水停電甚至拆錶者,當然由房客自行負責。身為房東不得以所有權人名義向水電公司聲請停水停電,逕行停水停電的動作,否則恐有違反刑法強制罪之虞。
刑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步驟2
如果房客置之不理,或請求延緩給付的期限,但房東不同意時,房東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解決:

(1)調解程序
利用設置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庭,來取得具有執行名義的調解書;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須另繳調解費用(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任何費用)。
※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的前提,必須雙方有意願坐下來談,如果一方不到場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另謀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法院聲請遷讓房屋調解,訴狀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調解:

一、調解聲明

(一)相對人應將坐落於……之房屋遷讓返還聲請人,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賠償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元。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爭議情形

相對人於○○年○月○日向聲請人承租坐落於……之房屋,訂明租賃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元,立有租賃契約書為憑。聲請人因急需收回自用,乃於○○年○月○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租,屆期應即遷讓交還房屋在案,未料相對人竟置之不理,迄未交還。

因此,相對人自應遷讓交還上述房屋,並自租賃期限屆滿的翌日起,按月給付與租金額相同的損害金,為此聲請調解。

  此 致

○○○○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租賃契約書及郵局存證信函各乙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請求遷讓房屋及賠償損害,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令被告等將坐落○○市○○路○○號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 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台幣(以下同)○○○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依具體事實敘述)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即欠租的房客)並經過2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後,房東可以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要求房客履行繳清房租的義務。

這類的訴訟屬於「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審理到判決大約需要6個月左右,到時候判決如果確屬積欠房租的話,法官通常會判強制驅離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步驟3
有了執行名義,如果房客還是不履行給付租金的義務,那麼房東便可以拿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支付命令(連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先到稅捐機關申請查閱房客名下的財產狀況(目前申請的規費是新台幣1,000元)。原則上,債權人(此處指房東)要向查報到的債務人(此處指房客)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藉時執行處的人會至現場履勘,請原承租人搬離,原承租人如不搬家時,原承租人即觸犯竊佔罪。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直接跳到步驟3的程序即可。
※若租賃契約屬於定期租約,按民法(440)的規定,房客積欠的租金必須達過兩個月以上金額,並經催告而不繳納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限期返還房屋
※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查報沒有結果,房東只好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以便保留將來當債務人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
民法法條

民法438: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440: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447: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民法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土地法100: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民法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存證信函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

========================

注意事項:

◎民眾在簽約時即可到法院辦理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的效果與法院公證是一樣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客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步驟三),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但切記租約有經過公證時,國稅局電腦與法院連線會掌握租約資料,請誠實報稅
◎屋主也要養成按期續約的習慣,以免房子出租過期後,視為不定期租約,不然會遇到"主張無償使用"的王八蛋呢!
◎寄存證信函 (雙掛號),有"確認告知"的法律效益 。
◎留有對方的身份證影本,因此寄了一封存證信函到她老家逼她出面才解決這件事。
◎千萬別用"換鎖"等激烈手段,當心對方會告你刑法"強制罪"。
◎『違反契約未付房租達一個月,請於一週內搬遷,若未於規定的一週期限內搬離,承租戶遺留在此約租屋處的一切家私雜物將由出租戶自行處理,承租戶絕無異議,出租戶無需負法律責任。』(民438)
有可能會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後,房屋空著,就「跑路」了,不敢來取回押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rsham63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