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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都市更新單元,有5個劃定的基準如下
1. 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劃定之。
5.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都市更新須符合法定同意比例門檻,才能啟動。都市更新事業不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只要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 條規定,即可提出報核的申請,進入都市更新審議程序。
計算方式=
(1) 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 私有土地所有權總人數
(2) 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總人數
(3) 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合計/ 私有土地面積
(4) 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 私有合法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

更新單元之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在公聽會上 地主至少要詢問並了解清楚:
(1)建築設計
(2)分屋方式(選屋原則)
(3)地主是否出資
(4)安置方式
(5)租金或營業補貼

如果是有關「權力變換計畫」的公聽會,還要額外瞭解:
(6)估價原則
(7)共同負擔
(8)權利價值比例
(9)產權面積(公設比、車位)

合約事先定清楚,才可避免建商事後任意該怎麼辦?

修改設計圖。地主與建商簽約時最好能將設計圖附在合約附件中,並約明設計圖為合約的一部分,且約明建商變更設計若影響地主權益,地主應有一定得權益找補機制。因為建商變更設計時可能已超過撤銷同意書的期限,計畫程序不會因建商違約而停止,事先將合約定清楚,違約時建商至少要賠償地主一定的違約金。

都更同意書有「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兩種其中又以「事業計畫」最重要,「劃定同意書」、「事業概要」這兩份文件,一開始就可簽依據都更條例規定,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有兩次同意時機,分別為「事業概要」擬階段與「事業計畫」擬定階段。若同意「事業計畫」人數超過法定比例,即可跳過「事業概要」申請核准階段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而一但達到「事業計畫」的法定門檻,就意味著更新範圍內多數人都以同意,因此後續便不再需要同意書,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才被人戲稱「賣身契」,所以在簽「事業計畫」同意書前,務必小心謹慎。都更同意書可在「都市更新事業際畫公開展覽」期滿(30 天)前撤銷,過了就無法撤銷,建議地主用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建商與都更處最重要「say no」的時機,是「公開展覽」,也就是都更案在都更處、里辦公室張貼、展覽期間,以書面意見,郵寄給都更處;因為法律規定這段期間都更處、建商對此書面意見,一定要回覆意見,而此意見,會列入審議委員會參考,有阻止都更案通過的機會。

簽「事業計畫」同意書,意味授權與一定的土地開發全力給建商,且後續不會再有同意書,簽名前務必深思熟慮。簽約應注意細節如下:
1. 建築設計:
(1)興建的棟數、層數、戶數
(2)每戶坪數
(3)建築材料
(4)空間配置與用途規劃
(5)地下室用途
(6)建築平面配置圖
(7)實際的分配面積或比例
(8)實際的分配位置
(9)實際的分配車位
(10)分屋方式
(11)變更設計同意權
(12)約定專用部分
即使沒簽同意書,在分配更新單元時,仍可進行選配。因此就算你沒有簽同意書,也要去了解都市更新相關計畫之內容,絕對不要拒絕與實施者溝通的機會,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不申請分配,實施者是可以公開抽籤的方式,代替土地所有權人抽籤決定分配位置。

2.實施方式
(1)自辦更新或委辦更新
(2)權力變換或協議合建

(3)簽約人名義
(4)稅費負擔
(5)稅捐減免
(6)開工至完工的期限
(7)建築融資
(8)意外風險

3.安置方式:
(1)地上物拆除後,現住戶該如何安置
(2)租金或營業補貼

4.履約保證機制:
(1)合約有效期限
(2)合約效力
(3)違約處罰
(4)保證金
(5)保證人
(6)信託
(7)轉讓約定
(8)公認證
(9)印章保管
(10)交屋約定
(11)保固
(12)條款疑義
(13)爭議處理方式
(14)附件效力

除了原本同意書的內容外,可不可以另外加註?

可以。建商為免承擔無期限的風險,常常會口頭與地主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若無法順利完成整和送件的話,雙方合作關係或簽訂的契約即失效。但是如果地主所簽的同意書仍在建商那裡,建商拿去送件,因為更新處不管人民的私約約定,所以此同意書一然是有效的,地主只能請求建商負為約責任。( 同意書期限請書面寫下切勿口說無憑! )

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的同意書,是同意建商有實施都市更新的權利,主要是用來計算是否達到可以申請都更的比例,具有公法上的效果。所以有關地主與建商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約定,應該要另外立約,特別寫在同意書上並無意義。

重複簽訂之同意書以先送件的同意書(且須達法定門檻)有效。此外,營建署雖認為法令並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複出具同意書,但若地主與建商另訂有合建契約,也許會有違約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責任。

都更若過同意門檻,地主如不想參與,就只能向實施者領取現金補償,金額按不動產估價師所估算,更新「前」的土地權利價值。此外若土地上有建物,實施者應發給「拆遷補償金」(即扣除拆舊建物的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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