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境外人士在大陸購置房地產的規定,除了依循宏觀調控的大原則之外,其實各地區都還有一些實行細則,除了像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外,規定並不嚴格,而且這些城市的行情都還處在相對低檔,未來的發展性很高,像南京、重慶、成都及武漢等城市目前的價位都不高,但這幾年房地產市場都呈現火熱的情況,漲幅非常可觀,以下將針對目前投資情況最熱絡的上海地區,跟各位進行詳盡的說明。

首先針對台灣人在上海購置房地產的規定進行說明,根據去年七月份限制境外人士購屋辦法的規定,境外人士境內購房時必須採取實名制,所謂實名制就是必須以政府部門認可的有效證件為憑據,限制購買自住、自用房,而且要在大陸境內有工作、就學超過一年的証明,但港、澳、台的居民和華僑因為生活上的需要,可以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用房,換句話說對台灣人來說,目前在上海購屋可說是沒有限制的,另外也有台灣人也擔心大陸每年會針對匯入大陸的資金有金額限制,造成無法購買房子的問題,這個規定在今年二月份有新的實行辦法,原本規定單一個人一年不能匯入大陸超過五萬美金,但如果購買房子的人簽下合約後,拿到外匯局的購房證明,就不再限定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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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限購令:
"对深圳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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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分別針對買新房子的費用、買中古屋的費用以及轉賣房子所需支付的費用做個簡單的整理,讓想到大陸置產的民眾有完整的概念。
購新房所需交納其他費用
1.1.5%-3%的契稅
2.0.5‰印花稅

購中古屋所需交納費用
臺灣人購買二手房,除了要繳納新房所要支付的費用外,還有兩樣額外的費用,即公證費和仲介傭金,公證費用為合約總價的0.25%+350元,這筆費用一般由買家承擔;仲介傭金為房屋成交價的1%(買賣雙方各自支付,或由一方承擔總價的2%)。

中古屋出售所需費用:
一. 滿五年
1. 0.5‰印花稅
二. 不滿五年
1.5%營業稅(滿2年免徵)
2.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額的7%
3.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額的3%
4.0.5‰印花稅
5.出售房屋所得20%個人所得稅
6.7月15日起,非普通住宅徵收0.5%土地增值稅,滿三年減半

在大陸貸款的年限和額度,主要受到屋齡的影響,這樣的基本概念和台灣相似,在一般的情況下,屋齡五年以上最高貸到25年,超過8年的則只能貸到20年,而隨著屋齡的增加,可貸款的年限自然往下降,而貸款的幣值可以人民幣和外匯來計算,當然貸款的標的銀行可以選擇當地銀行和外資銀行,但外資銀行的家數並不多(總計約100家),而且房貸產品也僅限於償還本息、償還本金兩種,而且相關費用比較高,舉例來說從東亞銀行網頁上公佈的資料得知,辦理內地物業按揭(抵押)計畫(人民幣),需要支付的費用有火險保費(每年計收房價0.055%,須一次過支付貸款全期保費)、按揭(抵押)手續費(貸款額的0.2%)和檔費(服務費)(人民幣800元,新台幣約3200元)。

而對台灣人來說如果要辦理外匯貸款,外資銀行的靈活性比較高,也比較方便,因為中資銀行受到外管局的限制加上鑒於手續的煩瑣性,在上海沒有自營的個人住房外匯貸款業務,有外匯貸款服務的基本屬於與境外銀行合作的代理專案,另外由於預期人民幣的升值,其實台灣人可以使用外幣貸款,享受未來人民幣升值的利益,再就貸款成數來看,以台灣人比較喜好的別墅類型為例,國內銀行對於外籍和港台澳人士的貸款成數一般在6成,而大部分外資銀行可以達到7成,同時為了吸引客戶,外資銀行對優質客戶基本上也都有優惠利率,一般在基準利率上下浮0.5-1.5個百分點,建議台灣民眾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取選擇貸款幣種。

接下來再說明內地的貸款流程,這裡以上海地區為例:
1、選擇貸款銀行(中資銀行或外資銀行)
2、確定貸款金額,一般由銀行指定的評估公司對房產進行評估,最高可選擇房屋買賣價和評估價中低者的70%為貸款金額;
3、提供貸款所需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身份證明、婚姻證明、徵信證明
簽借款合約及公證,在遞交所需的資料3-4個工作日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及擔保合約》,並由上海公證處公證
4、當房產交易完成後,交易中心開具他項權利證明
5、銀行收到他項權利證明,將貸款劃到借款人的帳戶上,借款人應及時按月償還貸款。
完成整個貸款申請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包括交易中心辦理證明文件的20天。

另外其他在購買房子過程中還需要支付一些相關手續費用,這邊也以上海地區為例,包括:
—申請貸款的手續費,約為貸款金額的0.5%(依各銀行規定有所不同)
—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費,為貸款金額的0.15%-0.3%
—抵押登記費,人民幣200元(約新台幣800元)
—保險費,依各保險公司的費率
—律師費,人民幣800元(約新台幣3200元)
—估價費,房價的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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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小產權房

大陸各地對小產權房的稱謂也不一致,北京稱為小產權房、上海稱為集體土地房、廣東稱為集資房、濟南稱為小產權房等。綜合各地對小產權房的定義,小產權房是指 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居民銷售的住宅。通常情況下,小產權房建設用地為農村集體土地,而非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的 城市國有土地。小產權房建設未經土地、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許可,專案未經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因而不符合國家相關建設程式。同時,小產權房建設未繳 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所以無法獲得國家土地、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購買小產權房只能獲得鄉鎮政府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證或村民委員會的蓋章證明。與位置條件相當的大產權房相比,小產權房開發成本一般僅為後者的1/3左右,甚至更低,而銷售價格一般也只有後者的1/2甚至 1/5左右。

2007 年5月,在簽訂合同前,已明確告知買方,所售房屋為俗稱的小產權房,銷售時暫無銷售許可證,當時買方對此無異議簽訂了合同。現在因無法辦理產權證,要求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審理,解除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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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主法治尚未落實,所以物業管理是最麻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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