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明定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等妨礙民眾通行設施,新法自七月一日上路,未來所有新建案的開放空間,必須「全都露」。住宅區的廣場式開放空間,因常被「ㄇ」或「口」字形的建築物包圍,有違規封閉使用之嫌,供民眾使用的公益性不高,今後不再列入容積獎勵範圍。而開放空間設有頂蓋者(如住宅大樓的一、二樓為開放空間),也因同樣情形不納入獎勵。

開放空間不開放,早就成為「傳統習俗」,因實際上有不少案例,在主管機關檢查完後,沒多久又恢復原狀,不然就是審查後再進行二次施工加以隔絕。「就算有開放空間,誰會經常進去?有些大樓有警衛,也讓民眾不敢靠近。」獎勵開放空間,就是要鼓勵開發業者提供空間供民眾通行或休憩,並營造開闊、先進的都會風貌,而業者可獲得容積獎勵,將大樓蓋得更高。但實際上,開放空間「違規」情形,五花八門。有建商將開放空間包圍在大樓圍牆內,或用欄杆圍起來,讓人以為是私有土地;有些大樓的開放空間指示牌,標示不清楚,尤其是豪宅的開放空間,只要民眾一靠近,就會有保全上前盤問,很多民眾只能快速通過,所謂的開放空間,反而變得冷漠無趣。

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不應封閉為少數人使用,營建署因此修法,明定開放空間除應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民眾通行的設施。只有基於安全需要,如有水池、地面高低落差,且在不妨礙民眾通行下,經建照預審小組同意,才可設置欄杆等設施,但需透空。另為顧及住戶私密性,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者,可於臨接開放空間處設置適當區隔。

官員說,將來開放空間在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機關會登記列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只要查獲違規,就依違章建築辦法處理;對既存的開放空間,則繼續落實查核,要求開放。建商認為「沒差」,並不會有太大影響,但要多向住戶宣導觀念;學者則認為,應檢討容積獎勵制度,避免容積浮濫發放。遠雄企業團副總蔡宗易表示,建商頂多以後在設計手法與社區安全上要能兼顧,影響較小,但新法對住戶管委會影響較大。他說,住戶會認為開放空間是他們的土地,且社區多不希望閒雜人等進出,所以教育宣導很重要,建商買賣時也要跟消費者說清楚,讓住戶能理解,以免日後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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