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一般貸款成數是按照銀行指定國際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結合購屋合同價格等計算,其中: (1)置業按揭貸款住宅類房產最高 7 成,商業用房產最高 6 成(2)持證抵押消費貸款住宅類房產最高7成、商用房產最高5成

1、目前國內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稅收登記制度,銀行因而很難從整體上把握借款人的資產與負債狀況,從而作出恰當的信貸決策;
2、國內失信懲戒制度尚不完善,借款人提供的虛假證明文件已經司空見慣,對主動做假或協助做假的行為尚缺乏有力的懲戒措施;

假沒有一宗房地產抵押貸款,房屋建築面積為 120平方米,房地產價值為100萬元,貸款70萬元,貸款年限為10年,利率執行基準利率7.11%,以等額本息還款法還款,每月還款8167.32元。借款人從一開始主觀上就毫無還款意願,銀行立即發現了這一情況並果斷處置。


1、訴訟成本

至第4個月起訴時,貸款本金為70萬元,拖欠利息為70萬元×7.11%/12×4=16590元,罰息為 725.87元(見本文資金成本表),合計訴訟金額為 700000+16590+725.87=717315.87元。
  (1)訴訟費  717315.87元×1%+5010元=12183.16元
  (2)執行費  717315.87元×O.1%+2500元=3217.32元
合計訴訟成本為: 12183.16元+3217.32元=15400.48元


2、評估和拍賣成本

拍賣抵押物時,需先行對其進行評估;拍賣抵押物時,拍賣行向委托方和競買人分別收取5%的手續費,所以,競買人能夠接受的最高價格為100萬元/(1+5%)=952381元。
  (1)評估費 100萬元×0.5%=5000元
  (2)拍賣手續費 952381元×5%=47619.05元
合計評估和拍賣成本為: 5000元+47619.05元×2=100238.1元

3、過戶成本

拍賣成交後,借款人作為賣出方,按規定需承擔相應費用,由於是在五年以內出售,還需繳納營業稅等。
  (1)出售營業稅等  952381元×5.5775%=53119.05元
  (2)交易合同印花稅  952381元×0.05%=476.19元
  (3)交易費  120×2.5元/=300元

合計過戶成本為: 53119.05元+476.19元+300元=53895.24元

處置成本就超過了16.95萬元,達到了抵押物價值的17%!扣除處置成本,尚餘100萬元-169533.82元=830466元。但這並非銀行能夠優先受償的金額,隨著處置的過程延長,銀行貸款的資金成本也不斷增加。假設借款人從貸款發放起就拒絕還款,則資金的成本變化如下(罰息按照貸款利率的150%計算):

至第n個月,本金為70萬元;利息為70萬元×(7.11%/12)×n;罰息為8167.32元×(7.11%×150%/12)×(1+2+……+n)。
在最短的處置周期15個月的情況下,該筆貸款的資金成本已經達到770923元,處置後的剩餘金額為830466元-770923元=59543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院裁定拍賣後,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還需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而且一旦需要拍賣,上述須由銀行提供臨時住房的情況發生的機率很大,則不足6萬元的處置剩餘金額是否足夠提供臨時住房就成了問題,也就是說銀行此時未必能夠收回全部本息。

我們前面所有的討論都是在下列假設和限制條件下進行的:(1)從貸款發生至處置抵押物完成,房地產市場價格平穩;(2)在此期間,銀行貸款利率未作調整;(3)訴訟時法院能夠及時送達法律文書,無需公告;(4)被告對一審判決放棄上訴;(5)拍賣能夠一次成交,無流拍;(6)競買人願意接受在市場價格下扣除拍賣手續費的成交價格;(7)競買人買入房屋無需貸款;(8)未考慮銀行在貸款債務清算中的人力成本以及律師費用等等。

如果出現上述假設和限制條件以外的情況,則隨著利率的調高,特別是時間周期的增加,該筆貸款的資金成本將快速增加。經計算,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假如該筆不良貸款的處置周期達到25個月,那么銀行的資金成本就會達到82.8萬元,處置後已經沒有剩餘資金了,此時,銀行已無法提供臨時住房,意味著無論如何都不能全額收回本息了。
   
新規定增加了三個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二是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已經產生的租金從房屋拍賣或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三是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未經解釋前的條款很容易造成,有的人購買遠遠超過自己經濟實力的房子自住,反正我是自住,即使還不起錢,銀行也拿他沒辦法。”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11年元月起正式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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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市場評估制度不健全及二級(流通)市場不活絡,都成為制約銀行承辦房地產抵押業務的因素。金融業以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在實踐過程中將遭遇需多困難,其中所潛藏的風險往往超乎預期。主要體現在:

1、缺乏有效產權證件:台商初期赴大陸投資所取得之土地使用權,大多(據估計逾70 %)係透過鄉(鎮)、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出租)方式取得。因此,多數企業所持有的是使用權出租合同,並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之有效權證。要取得有效土地權證需變更為國有土地,在程序上需經集體土地所有者(村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同意,並繳納一定金額之土地補償費。在集體土地所有者不輕易同意及台商不願再支付一筆可觀的徵地補償費情形下,始終無法取得有效權證。在房產證方面,大陸房地產係採「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體制,在無法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權証情況下,便無法辦理登記取得房產證。即便取得房產證,也可能是限制抵押或禁止在市場上流通買賣的不完全權屬證明。近年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雖曾多次開放補辦房產登記,但廠商基於增加費用因素考量,效果始終不彰。

2、低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部份企業以無償或低價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擔保法)規定,拍賣該土地使用權,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又拍賣所得價金需扣除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之款項才享有優先權。

3、政府徵收的問題:政府依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抵押權隨土地使用權收回而消滅,地上建築物及其定著物亦規國家所有。所謂相應的補償金並非指市價或合理的補償金,所獲補償金與實際價格仍有相當落差。

4、土地用途受限或附帶條件: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附帶條件及限定用途,未來實現抵押權時,承買人將受限。例如以承包的荒地土地使用權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移轉,仍歸集體所有,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原有用途

5、房地產價格波動大,不易取得客觀估價標準:大陸房地產價格隨各地開發程度不同,價差很大,市場價格起伏波動也不小。在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時,不易取得客觀估價標準,評估價格可能遠超過實際價格。

6、法規不完善,拍賣程序不透明:在實行房地產抵押權時,主要係透過拍賣途徑。由於缺乏完整的拍賣法令規範,拍賣程序不透明,黑箱作業時有所聞,拍定價格與實際價格可能產生很大落差,對抵押權人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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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商授信方式


中國工商銀行基本上將台商依其實力分成三大類,不同類別的台商有不同的授信方式:

1.第一類型:母公司實力比較強大或為台灣知名的上市公司。

針對第一類型台商,中國工商銀行的授信條件較寬鬆,可以採用信用貸款或與外資銀行聯 貸。這類台商一進來大陸投資,其機器、設備、土地就可以貸款,例如台灣楠梓電子就是採用中國工商銀行與花旗銀行聯貸的方式在大陸融資。但此一做法並非一般 的台商都可以採用,除非是被中國工商銀行看上。中國工商銀行對此一做法採取內部運作方式,不對外宣傳或張揚。此一類型的企業若在大陸發展的很好,自己長大 擺脫母公司,中國工商銀行可以單獨給予其授信額度,不問母公司是誰。此一類型企業若是剛起步或是在大陸發展的不是很好,但母公司是發展的很好的台灣上市公 司,貸款方式仍可以放寬。

2.第二類型:台商在大陸投資金額較大者。

台商赴大陸投資其投資總額較大者,例如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者,其授信條件較寬鬆,可以採用信用貸款,台商一進來投資,其機器、設備、土地就可以貸款。中國工商銀行對此一做法採取內部運作方式。

3.第三類型:台商在台灣沒有實力靠自己在大陸的實力。

這 一類的台商所佔的比例最高,銀行對其授信亦較嚴格,一般必須採用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例如:美元質押貸款、備抵信用狀擔保、財產抵押或關聯企業擔保。 這類企業在投產以後運轉正常,中國工商銀行可以考慮以土地或廠房抵押貸款。當企業進入高成長期後,中國工商銀行可以考慮信用貸款。

融資的範圍及方式

大 陸當地銀行貸款時,一般會受到本地存貸比限制,但中國工商銀行由於實力雄厚且有很強的資金優勢,因此貸款不受昆山本地存貸比限制,可以提供台商多方面的融 資需求。中國工商銀行提供台商融資的範圍包括:短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項目貸款、外幣貸款、外匯開立信用狀額度、保付保函、備抵信用狀以及國際結 算業務的融資。該銀行授信較靈活,除了正常資金需求外,並給予台商綜合授信額度,該額度可以在上述融資範圍內靈活運用。

中 國工商銀行根據台商投資的不同過程分別給予不同的融資方式,台商在建廠初期,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融資方式有:美元質押、備抵信用狀擔保、關聯公司擔保或財 產抵押等多種方式,也就是提供項目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當台商工廠建廠完成正式投產後,同樣採用以上方式取得流動資金貸款。等到台商規模發展壯大之後,中 國工商銀行可考慮信用放款。以下是不同融資方式的做法:

1. 美元質押貸款:台商以美元質押貸款人民幣的考量點在於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高於貸款的利息支出。以目前美元存款利率而言,一年期年息5.5%,若台商存款 100萬美元,每年可獲利息5萬5,000美元,折合人民幣為45萬4,850元(依8.27匯率計算)。台商若以100萬美元質押貸款人民幣800萬 元,依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265%計算,每年需支付利息約42萬1,200元。由此可知,存款利息高於貸款利息,兩者相差人民幣3萬3,650元。 因此,對台商而言,以美元質押貸款人民幣仍划得來。

為使美元 質押貸款更划得來,可以採用存款一年,貸款半年再轉期的方式,使兩者利息差更大。承上述,一年期年息5.5%,若台商存款100萬美元,每年可獲利息折合 人民幣為45萬4,850元。台商若以100萬美元質押貸款人民幣800萬元,依目前半年期貸款利率為5.022%計算,每年需支付利息約40萬 1,760元。由此可知,存款利息高於貸款利息,兩者相差人民幣5萬3,090元。若一次存入300萬美元,存款利率還可再與中國工商銀行面議提高。

2.備用信用狀擔保:台商可以備抵信用狀作擔保進行融資貸款,以100萬美元可以貸款800萬元人民幣為例,半年期利率為5.022%,一年期利率為5.265%,一年至三年期利率為5.346%。

3.關聯企業擔保:台商在大陸若有發展良好的關聯企業,亦可透過關聯企業擔保進行融資貸款,其貸款利率,半年期利率為5.58%,一年期利率為5.85%,一年至三年期利率為5.94%。

4. 固定資產抵押貸款:台商可以土地、機器設備向大陸銀行貸款。以土地而言,一般可貸到7成,機器設備可貸到5成,一般是以資產評估價作為貸款成數的基礎,有 些亦可以與國土局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金額作為貸款成數的基礎。固定資產的貸款利率,半年期為5.58%,一年期為5.85%,一年至三年期 為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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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金融體系的不正常和不公平的運作方式,恰巧為中國提供了充足的現金流,能夠抵抗金融環境 惡劣的挑戰。因為中國的國營企業,占盡了所有有利可圖的市場。在「與民爭利」的環境下,中國政府可以透過法令來保護國有企業的獨占,然後用高於市場的公平 價格賣給消費者。另外,貸款高利率、存款低利率兩者間的利差,完全進入了中國官員們的口袋了。這些不好的特質,恰恰能在歐債危機後、資本市場緊縮的時刻, 提供給銀行大量的金錢資助。

2011年在工具機、建築物和基礎建設的投資,占全中國GDP成長的一半以上;然而出口對中國經濟成長貢獻度居然是「零」。這些投資裡面,有太多是來自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受惠於不透明的國家補貼、市場保護和政治勢力的鼓勵貸款。

中 國的經濟模式對它自己的人民也不公平。政府調控的利率政策,讓中國銀行能夠從存戶身上擷取利益,可以減少支付給他們的存款利息。設置市場競爭的障礙,以保 護國有企業能以「過高」的價格販售商品給消費者。中國的戶籍制度,使得來自鄉村的農民工,無法享受與城市戶籍人口相同的國家福利。專橫的土地法律讓地方政 府得以欺騙農民:以農業用途為藉口,低價向農民收購土地,實際則是進行商業開發。大多數這樣的暴利,最終都進入官員們的口袋。

中 國的銀行擁有高度的流動性。它們的「吸收存款」的金額遠高過「核定貸款」的數字,同時銀行們也將五分之一的存款,放置在央行裡當作準備金。充足的現金流讓 中國銀行擁有「回購」有問題貸款的能力:透過晚幾個工作天的贖回,或是更即時地採取直接勾銷呆帳的動作。此外,中國央行具有防波堤的功用,因為中國官方統 計的債務僅占GDP的25%。地方政府的債務可能是這數字的兩倍;即便如此,中國還是擁有雄厚的財力,能夠支助任何遭遇「資金短缺」威脅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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