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頂樓增建(違建)要被拆除大致上有三個因素

民國84年1月1日(含)以後的增建 (台北市),需考慮下述兩點:
1. 影響公共逃生安全
大部分原因都是將頂樓蓋滿,沒有留出空地作為逃生使用,所以大部分的頂樓增建頂多都只蓋到2/3而已。假設真的將頂樓蓋滿又被檢舉,只要將頂樓建物退縮留出1/3空地,還是可以沒事的。
2. 頂樓加蓋作為收租使用
因頂樓為公共使用,如果加蓋的部分作為收租使用,同棟住戶有權利分享其租金。假設頂樓加蓋的使用面積為2/3,隔了3間套房,經由鄰居檢舉了,這時將3間套房改為2間套房也不會有事,建管處也是會同意的。

頂樓加蓋的部分如果是84/1/1(台北市)以前加蓋的稱為既有違建,建管處會列為緩拆,只要不牽扯到上述兩個因素(影響公共逃生安全、收租),"絕大部分" 都不會被拆。84年以前的違建並不是同棟鄰居提告就能翻案! 如果是84年以前的違建真要說法院的判決案例 "就算沒有住戶歸約同意,但住戶(鄰居)長期默認也算是同意的一種! "

1. 這屬民事的規範,並非公訴,俗稱民事就是你家的事,所以要自己去法院提告!
2. 如果是84年以後的違建就沒甚麼好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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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加使用好方便 敦親睦鄰最重要

房仲界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通常房價還會再貴上兩三成,但多數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是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EX: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訴請鄰居拆除房屋勝訴確定後,即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發文要求違建戶自行拆除,若違建戶拒絕拆除,原告即可以要求法院執行,原告不可自行拆除,否則即可能涉及毀損。法院強制執行時,會請地方政府拆除大隊進行拆屋,所需費用,須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拆屋完畢後,聲請人再向違建戶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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