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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所得稅法,租金收入若低於區段平均標準,國稅局可調整租賃收入補稅,但每年訂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並不公開,是否缺乏客觀遵循標準?國稅局表示,設定的區段租金標準一般會略低於實價,實務上因不懂行情被調整補稅的案件非常少。

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 但仍有部分規定例外, 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指出,約定租金偏低, 稽徵機關依核實課稅原則,可依循「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調整租賃收入,且不需證明租金收入是否與調整金額一致, 避免租賃雙方低報租金規避所得稅。財政部每年公布縣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但因地區、 地段不同,國稅局每年另會實地調查房屋、土地的各區段租金標準, 報請財政部備查,但這部份資料並不會公開。

對房東而言,是否會出現沒有區段租金的客觀標準,遭補稅的疑慮? 南區國稅局指出,國稅局訂定區段的租金平均標準, 不一定能全數反映實價,通常會比實際金額略低, 且實務上出租的房東幾乎都清楚當地區段行情,要出現因不懂行情, 被調整補稅的機會並不多。

國稅局官員表示, 通常會先檢視該筆租金收入是否低於當地一般標準,若有查核必要, 才要在參考鄰近的區段租金標準。官員並說明, 房東收租金如用轉帳等方式還有資金流程可追查, 但很多人卻是用現金給付,如果公布區段租金標準, 每一個人都只申報最低平均值, 國稅局的查核難度與時間會相當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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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公寓房屋評定現值較低,因此法定設算的租金收入也較低】
 
以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屋為例,將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平均租金收益率後,即為全年的標準租金收入;之後,再減掉固定比率的必要費用(目前為租金收入的43%),就是稽徵機關認定房東應有的合理租賃所得水準。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會與市場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

國稅局重新調整低報租金收入房東的租賃所得稅,源自法律授權。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這類案件的納稅人(房東)即使舉證實際租金所得並未高於稅捐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往往也打不贏稅務官司。

財政部指出,中區國稅局有一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甲申報所得稅時,列報2010年全年租金收入為3.6萬元,扣除43%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20,520元報稅。

中區國稅局認為甲申報的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因此參照財政部所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設算甲的租賃收入59,90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定甲應報繳的租賃所得是34,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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