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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目標

    為提升本市都市景觀、美化市容環境,推動環境窳陋建物基地綠美化,啟動都市改造。透過建物存記機制,都市計畫變更給予容積獎勵,鼓勵閒置建築物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拆除窳陋建物,將基地騰空、綠美化並開放至基地新建建物前。

  • 適用範圍:

    申請基地位於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並依基地區位分指定策略地區及非指定策略地區

 

項目
說明
備註
區位條件
交通要道
1.14條大街(環河南北路、中華路、延平南北路、重慶南北路、承德路、中山南北路、林森南北路、新生北路+金山南路、松江路+新生南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光復南北路、基隆路)
2.10條大道(和平東西路、信義路、仁愛路+凱達格蘭大道、忠孝東西路、市民大道、長安東西路+八德路三四段、南京東西路、民生東西路、民權東西路、民族東西路)。
3.故宮瑰寶大道。
1.臨接14條大街、10條大道之土地或建物
2.故宮瑰寶大道係指-捷運士林站經中山北路、中正路、福林路、至善路至故宮全線(全長約2.8公里),及結合故宮路與自強隧道
交通樞紐
1.臺北車站、松山車站都市計畫範圍。萬華車站500公尺範圍,且臨接20公尺寬以上道路及兩側地區。
2.松山機場臨民權東路側主要出入口500公尺範圍
3.各捷運線車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且臨接20公尺寬以上道路及兩側地區。
1.以都市計畫範圍為主
2.捷運出入口以捷運局已完工使用為限
1.   松山車站為東至中坡北路、北至基隆河、西至基隆路、南至永吉路


 

  • 獎勵:
  1. 容積獎勵機制:參與本案得依以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勵額度分述如下:
 
項目
 
容積獎勵額度
 
指定策略地區
綠覆率達100%
法定基準容積2%
綠覆率達80%以上、未滿100%
法定基準容積1.5%
綠覆率達60%以上 、未滿80%
法定基準容積1%
非指定策略地區
綠覆率達60%以上
法定基準容積1%
附帶規定
1.綠覆率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第12點計算方式。
2.基地應於99年10月30日前完成拆除、綠美化,並向本府申請完工查核。
3.綠美化完工後,維護管理應至基地新建建物前(至少至100年12月31日止)。
4.基地未依前述規定期限完工或管理維護者,則不得適用本案容積獎勵,該部分之容積應予撤銷。

 

  1. 權利保障(建物存記):

        (1)依本計畫辦理窳陋建物拆除及綠美化工程者,可向本府申請建物存記,並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發「合法
            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以保障未來更新開發之權益。
        (2)
「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於基地申請新建建造執照應予撤銷。
        (3)
基地無法於本計畫規定期程完成綠美化工程者,本府得予撤銷其「合法建物及既存違建存記證明」。
 

  • 監督機制:
  1. 本府由各區公所協助不定期就美化完工基地,如有維管不良情形,通報都市發展局。
  2. 完工查核不合規定或基地維管不良者,本府得重新核定獎勵容積額度。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二次仍未改善者,經本府核定後,扣減該建築用地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並得連續扣減之,但最高不得連續扣減 超過法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受理期間:受理期間自99年5月31日起至99年8月30日下午五時止,於非假日之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送達本市都市更新處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逾時恕不受理。
     
  • 申請條件:
  1. 公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管理機關。
  2. 私有土地: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並應經申請範圍之權利關係人全數同意。申請範圍如涉及公有土地,應依相關規定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3. 申請範圍至少需有一棟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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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sham63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