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數額通常在房屋總價的1~2%,不可能到3%,別讓仲介漫天喊價。他曾經處理一個案子,客戶斡旋金不但付了100多萬,最後仲介還捲款逃跑,才發現仲介原來有強盜前科

其實除了斡旋金,還可選擇以要約書方式取代,不必先付斡旋金,但買方若在談成後反悔不買,須賠上3%違約金。以要約書方式,既能達到斡旋金用意,又不需先把錢交給仲介,相當契約型的口頭承諾,對買方而言較有保障。

許多糾紛案件,都是因為決定買房後,才發現無法貸款。理想的情況是仲介能協調買賣雙方,一面尋找開價更高的新買主;但也可能找不到下一個買主,這時買方付出的頭款就得變成違約金了。可以在契約上加註條文,例如「貸款若貸不下,契約解除」,這樣對買方較有保障,通常賣方也都可以接受。

==============================================

「要約書」是買受人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磋商,當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消費者即應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交易;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行政院公平會要求業者應做到下列事情:
(1)房屋仲介業者如果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也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
(2)如果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3)仲介業者若未若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

為避免斡旋金制度衍生糾紛,內政部擬定「要約書」供消費者選擇,可不必支付仲介斡旋金,卻同時表示購屋誠意。房仲業者須主動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和替代關係,否則視為隱瞞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然而,法律並無訂定簽定要約書後反悔的罰則,因此房仲業者通常會另行要求,規定買賣雙方若臨時反悔,仍須支付3%的違約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rsham637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